|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中外合资经营,开展档案管理、出国政审等业务须经有关部门授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最近,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对我国人才市场业务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内容包括人才市场管理、人事代理、招聘与应聘、网上人才交流、档案管理以及处罚等规定。
这个名为《人才市场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人才市场服务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法规明确,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
网上经营人才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由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港、澳、台的投资者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按此原则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网络服务、人才推荐、招聘、培训、测评等业务。
法规明确,开展档案管理、出国政审、职称评审、转正定级与工龄核定、大中专毕业生接受等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五类人才: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重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法规还明确,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摘自《人才市场报》 2001年9月25日
记者 王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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