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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才引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专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长期或者短期以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原所在学校、科研机构不得收取培养费以及其他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华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它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
第三十七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边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应当连续计算。
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受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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