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公司为了保证两个集团公司在新组建过程中人员的正常流动,经双方充分沟通与协商,就人员流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明确以下三点:
一、 对需要流动的人员,双方公司应本着个人自愿、相互协商、组织决定、合情合理的精神,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积极稳妥地处理相关人员流动事宜。如双方公司协商不一致时,应尽可能在兼顾现有工作的前提下,尊重本人意愿。
二、 各省公司凡在国务院(国发[2001]36号)文件下发后针对人员流动已经或即将制定的有关规定,在接到本通知后一年内暂不执行。对于个别省级公司在这以前制定的类似规定和办法,可做个别协商解决。双方公司已同意互相流动的人员,要按照工作需要,办理正常调动手续,不再附加其他条件。
三、 双方公司人事部门在收到个人提出到对方公司工作的申请后,应在2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以上引自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部门文件 人事[2002]2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人员流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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